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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2018年3月30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2018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 柬埔寨中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英文名称: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ambodia。

   第二条 地址

   商会注册及办公场所地址:柬埔寨金边市Flatiron大厦16楼1613室

   英文地址:FO-1613, 16th Floor, Flatiron Tower, Phnom Penh, Cambodia。

   第三条 定义

   柬埔寨中国商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指导下并经柬埔寨王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由在柬从事合法经贸活动的在柬中资公司及机构自愿发起成立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在柬中资公司是指以中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柬投资成立的公司,中方持股占相对多数,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起主导作用。

   在柬中资机构是指中资公司或组织在柬设立的代表处等非营利性机构。

   第四条 宗旨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中柬两国传统友好,推动中柬经贸合作与发展,加强在柬各中资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密切联系与团结协作,增强中资企业间的凝聚力,树立中资企业在柬的整体良好形象。

   2、在对外工作中代表在柬中资企业整体利益,加强与中国和柬埔寨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反映中资企业的合理要求,维护在柬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3、增进中资企业和柬当地工商界以及其它社会团体间的了解、沟通、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中柬经贸合作的发展。

   第五条 职责

   1、指导、协调和督促会员企业按照中、柬两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必要时对会员单位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协调,提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协商解决涉外重大经营问题;在重大经贸合作业务中和有代表性问题发生时,代表会员对外交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为会员提供柬埔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市场信息等各种资讯以及咨询服务,组织会员与柬各界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拓展在柬经贸合作业务。代表会员向柬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起到中柬两国经贸合作交流的桥梁作用。

   3、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活动,建立信息库与网站,为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提供便利,同时保守涉及会员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中国驻柬埔寨使馆经商处汇报会员最新信息与经营情况,反映中资公司开展对柬经贸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与配合使馆各项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

   在柬依法注册、合法经营且无不良记录与影响的中资公司及机构,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自愿填写商会统一制发的入会申请登记表或自荐表。

   2、提交在柬埔寨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和登记并实际运营的相关文件。

   3、商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缴纳入会费用。

   4、商会秘书处复函确认,正式获得商会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秉承商会宗旨;

   2、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3、服从商会协调,执行商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4、支持和配合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5、关心商会工作,积极向商会反映情况,维护中资企业在柬的整体形象;

   6、不做有损商会团结、有损会员利益的事;会员之间不得进行恶性、无序商业竞争;

    7、维护商会的权益和声誉,未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书面许可,会员不得以商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和其他活动。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审议商会的工作报告;

   2、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拥有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4、有权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享受商会提供的资讯和维权等各项服务。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

   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柬埔寨中国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柬埔寨中国商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有关决议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会员赞同方可通过。在大会休会期间,由商会理事会负责处理商会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职责

   1、通过商会章程;

   2、换届选举时表决通过理事会名单;

   2、审议、批准商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

   3、审议、批准商会年度财务报告和预算报告;

   4、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议题;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

   柬埔寨中国商会理事会为商会的执行机构,并作为商会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决策机构,由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不超过10名)和若干名副会长及理事组成。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当届选举时有效登记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总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提议临时召开会议。形成重大决议时,须理事会2/3以上成员出席,由与会人数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任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会长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一届。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提前中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提议修订章程;

   3、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4、研究和制定商会发展战略;

   5、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6、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7、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预算;

   8、接纳、免除会员;

   9、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商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授权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财务工作组等若干职能工作组。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个季度举行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由会长提议临时召开会议。形成重大决议时,须常务理事会2/3以上成员出席,由与会人数3/4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产生

   理事会成员须为本商会会员,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审核推荐,向使馆经商处征求意见后通过大会表决产生。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由会员自荐或他人推荐,经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审核资格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向使馆经商处征求意见后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资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有意愿、有实力、能多承担商会义务的会员,且其在理事会的代表须为中国公民。

   第二十条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资格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并有意愿、有实力、能更多承担商会义务的会员,其在理事会的代表须由其在柬第一负责人担任,该第一负责人须为中国公民,且每年在柬常驻时间在半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会长资格

   中国大使馆认可的在当地社会有威望、受到各界尊重,并与当地政府及各社团组织有良好关系,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强的知名人士。

   第二十二条 会长职责:

   1、引领商会发展、提升商会影响力,带领商会全体会员履行商会宗旨和职责,促进商会不断发展壮大;

   2、主持商会重大会议;

   3、签署以商会名义的文件,或授权其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代签;

   4、对外代表商会,对内是商会的最高行政领导。会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会长指定某位常务副会长代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名誉会长

   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卸任会长担任商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商会秘书处

   柬埔寨中国商会的日常办公机构为柬埔寨中国商会秘书处,接受商会常务理事会领导,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聘请专职或兼职秘书若干名。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在理事会单位中提名,理事会任命。专职或兼职秘书由秘书处决定聘任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 会员和理事单位变更

   会员和理事的公司或机构名称,或其在商会的代表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向理事会报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员变动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重新任命。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公司或机构名称,或其在商会的代表发生变更时,其资格须经商会常务理事会重新审核认定。

   会长单位派出的负责人发生变更或无法继续担任会长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会确定一名会长,直至下一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单位的增补

   根据商会发展需要,可在新赴柬中资公司或机构中增补理事,增补的理事候选单位须在柬有实质性业务、完成商会入会手续并按规定在使馆经商处履行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且增补后的理事会总数不超过本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增补的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审核资格并提名,向使馆经商处征求意见后通过理事会批准产生。

   理事会一届任期内原则上不新增副会长以上成员。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在新增补的理事中推选新增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候选单位,向使馆经商处征求意见后通过理事会会议表决产生。

   第二十七条 纪律和处罚

   对经常不参加本商会活动、不遵守本会章程、不执行本会决议、违反中国和柬埔寨有关法律法规或出现其它重大问题的商会会员或理事会成员,经理事会讨论可罢免其会员资格或理事资格。

   不按时缴纳年度会费的理事会成员,经常务理事会认定后,自动丧失理事会成员资格,仅保留会员资格。

   商会换届选举时不得有任何贿选或不正当攻击其他候选人的行为。对经常务理事会查实有上述行为的会员,其候选和当选资格无效,并暂停其下一届理事会的被选举资格。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区域分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为促进商会更有效地开展工作,为广大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业协会和在柬区域分会。上述行业协会和区域分会的理事单位和章程须经商会理事会核准,根据其章程自行发展自属会员,自行开展工作,自行承担管理责任,并定期向商会汇报工作。上述行业协会和区域分会的自属会员可申请加入中国商会。

   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担任负责人,处理各项相应事务。商会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加入。专业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报经商会理事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以及服务收费等柬埔寨法律所容许的收入。

   1、普通会员年度会费200美元;

   2、理事会员年度会费1000美元;

   3、副会长年度会费3000美元;

   4、常务副会长年度会费5000美元;

   5、会长年度会费8000美元。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只容许用于符合商会宗旨的各项用途。经费由常务理事会下设财务工作组管理,制定并公布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日常收支账目制度。收支情况需每半年向商会理事会和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柬埔寨中国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柬埔寨中国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柬埔寨中国商会会员大会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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