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NS / RKM / 0701 / 09 号
- - 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
- - 根据 1998 年 11 月30 日颁布的关于组成王国政府的第NS / RKT / 1198 / 72 号国王法令
- - 根据 1994 年7 月20 日颁布的宣布开始施行《关于内阁组成与运行法》的第02/ NS / 94KGN 号国王法令
- - 根据 1996 年 1 月24 日颁布的宣布开始施行《关于组建工业、矿产与能源部法》的第NS / RKM / 0196 / 05 号国王法令
- - 根据首相亲王和工业、能源与矿产部部长呈送的报告文件宣布开始施行
王国政府于 2001 年 5 月 30 日经第二届内阁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并于2001 年 6月 27 日经王国参议院第一届第五次全体会议根据本法的范畴与理念一致通过的《关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与经营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规定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矿产资源的管理与经营、矿井的使用,以及与矿产资源相关的一切活动。但是与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的活动由另一部法律规定。
第二条:
在柬埔寨王国全部领土陆地的土地内、地面上或地面下、山脉、高原、水域、海域、岛屿、海底、海底地下的全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财产。
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于地质发展变化自然生成的一切固体、液体、气体物质,或者从地面下、地面上、大海中、海底地下开采出的产品,例如:宝石、煤炭、非金属矿产、金属矿产、水、化石、石头、鹅卵石、沙土、粘土、石油和天然气等等。矿产资源活动是指前期活动、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经营活动。
前期活动是指使用普通工具在地面上,而且只接触少量土地进行勘探的初步行动,以便确定有商业价值的矿产资源的存在,进而成为申请矿产资源勘探和经营许可证的目标。
矿产资源的勘探活动是指以发现和进行矿产资源指标试验为目的的调查研究活动,以便确定矿产资源的储藏量、范围、品质、数量的估算,以及通过进行前期活动、地质调查、测绘地质图、进行地质化学分析、挖掘、钻探、输送及对土壤、泥土、水、石头和其他各种矿物样本进行分析,以便确定进行经济开发的可行性。
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是指以商业为目的,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其中包括矿产资源被从埋藏地点取出以及进行运输、销售或出口等活动。至于贵重金属以及尚未加工或已经加工的贵重宝石的销售、出口和进口,由已经生效的柬埔寨王国相关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章 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是指由有关负责机构向经营者提供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批准书。
第五条:
没有有关负责机构颁发的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或者经营活动,除非对土地拥有所有权或合法持有者,可以使用在其私有土地上的鹅卵石、沙土、石头、粘土,而不需要有许可证,但不允许将上述物品运出其私有土地之外进行贸易。
在国家没有向其他人员颁发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之前,柬埔寨公民可以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矿产资源的前期活动。
第六条: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在经过对其能力、技术、财政等方面进行审查鉴定和进行商业注册后,可以获得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在进入私人拥有的土地进行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之前,经营者应该与土地所有者签署书面协议,阐明不侵犯、不触动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和工作,并对由于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而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予以核算赔偿。
在进入规定为保护区、保留地或者禁区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地区从事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之前,经营者应得到有关负责机构的批准或对该地区有管理权的相关机构的联合书面批准。
第八条:
禁止在划定为国家文化区、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地区的国有资产土地上进行矿产资源的前期活动、勘探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未经原有经营者的书面允许,或者没有负责矿产资源方面事务的部长表明原来具有垄断权的经营者不具备足够能力的正式书面意见,不准签发与已经由另一位经营者控制的地区重叠的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负责矿产资源方面事务的部长管理和监督各项矿产资源活动,以便使有关矿产资源管理与经营的各项法令和法规得以有效地贯彻执行。
负责矿产资源方面事务的部长保管已经颁发的各项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文件和记录档案,并对每份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及与许可证相关的文件材料进行登记造册。
第三章 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的种类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共划分为六个种类,以便为申请人提供方便,目的是便于对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勘探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
一、矿产资源手工业经营许可证 只能够向柬埔寨公民提供,目的是让基层群众使用普通的工具器材和使用自身的力量或者不超过7 人 (柒人)的家庭力量进行勘探和经营矿产资源活动。矿产资源手工业可以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经营,只适用于在面积不大于 1 公顷 (壹公顷)、深度不超过 5 米(伍米)的泥浆地、沙土地、鹅卵石地、石头地发现的零散矿产资源。
二、露天矿场和采石场经营许可证 可以向具备足够的资格和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颁发露天矿场和采石场经营许可证,目的是进行勘探和经营从露天矿场或采石场开采某种建筑矿产资源和工业矿产资源用于建筑工程、化学工业、加工工业的工作。
建筑矿产资源和工业矿产资源包括如下种类:沙土、鹅卵石、建筑石料、红土、粘土、生产水泥用的粘土、化石、珊瑚、磷灰石、石灰石、白云石、大理石、高岭土、陶土、盐、钾肥、石膏、泥炭、煤炭、钛矿砂、夕矿砂,或者用于同样目的的其他矿产资源物质。
三、贵重宝石矿经营许可证 可以向具备足够的资格和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颁发贵重宝石矿经营许可证,目的是进行勘探和经营贵重宝石矿、半贵重宝石矿和装饰用宝石矿。
贵重宝石矿包括如下种类: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以及品质类似的其他宝石矿。
半贵重宝石矿包括如下种类:紫水晶、黄玉以及品质类似的其他宝石矿。装饰用宝石矿是指透明程度低或者不透明,被人们用作各种装饰品的宝石,其种类包括:玉髓、普通蛋白石、玛瑙、孔雀石、石树、龟胆石以及品质类似的其他宝石矿。
四、矿产资源加工许可证 可以向具备足够的资格和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颁发矿产资源加工许可证,目的是对贵重宝石、半贵重宝石和装饰用宝石进行加工。
五、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 可以向具备足够的资格和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颁发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目的是勘探、研究矿产资源的储藏量。
六、矿产资源工业经营许可证 只向拥有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的经营者颁发矿产资源工业经营许可证,目的是在其勘探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内对某种具有经济效益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开采。
勘探经营者应当出示分析、技术、财政、环境、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材料供审查,目的是确定开采矿产资源规模的经济、社会可行性,以便请示负责矿产资源方面事务的部长同意批准。
报告的格式和目录、关于可行性的最终研究结果、所依据的文件以及颁发矿产资源工业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将在法令中另行阐述。
第十二条:
当负责矿产资源方面事务的部长确认某项勘探和经营矿产资源许可证的申请是一项大规模计划并对国家有特殊利益时,负责矿产资源方面事务的部长应该与申请者进行会谈,以便进而达成矿产资源投资协议,作为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的补充。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得知矿产资源储藏量但尚未颁发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的地区,负责矿产资源方面事务的部长应该公开宣布确定为用于投标的保留地区,通过安排正式谈判进行评估以便颁发适当的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或按第十二条所述进行谈判达成矿产资源投资协议,作为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的补充。
第四章 颁发矿产资源经营许可证的法规
第十四条:
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