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总则
第1节:执行范围
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各类职工
第1条:
本法管辖范围包括所有在柬埔寨王国领土上实施的雇主与职工间所签订的工作合同,无论这些合同是在何处签订、签订者是何国籍和住在何处。
本法的执行范围,包括企业或商行、工业、采矿业、商业手工业、服务业、农业、水陆运输业,即使是公共利益企业,宗教的或非宗教的,即使是含职业培训或捐献性,以及各民间协会或其他团体的自由职业。
本法也适用于处在公务员联合章程或外交官员章程管辖外的职工,以及临时委任的公共机构职工。
本法不执行于下列人士:
A.司法机构的法官。
B.在官方公共机构工作的公务员。
C.警察人员,军队,军警,由一个单独的法规管辖。
D.由特别法令所管辖的在空中和运输船上工作的职工。这些职工有权执行本法中有关工会自由的相关规定。
E.家佣,除非本法有明确规定。这些家佣有权执行本法中有关工会自由的相关规定。
第2条:
按本法定义,所有公共的法人与自然人以及私人,如果要被认为是成立企业或商业的雇主,这些人必须雇用多名工人或职员,即使是不经常雇佣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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