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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 投资程序

    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国家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以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一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以上清算包括:
    (一) 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
    (三) 转移盈利:
    (四) 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 投资鼓励

    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
    (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二)增加就业机会;
    (三)提高出口;
    (四)旅游工业;
    (五)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
    (六)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七)发展各省及农村;
    (八)环境保护;
    (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
    (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上述第四点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第四点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是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
    除了上述第四点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间,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
    (六) 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
    1.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工人;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所给予的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或出售。

    第六章 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
 
    第十六条:根据宪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极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交由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所有。柬籍法人是指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总额中占51%以上股份的法人。
    (二)  投资者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70年,期满可申请继续租赁。土地的使用记载土地上的其他说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章 劳动力的使用

    第十七条: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有权依照柬埔寨王国劳工法和移民法的有关规定,自由选择和雇用柬籍和外籍员工。
    第十八条:投资者被允许依照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雇用外籍员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柬埔寨王国公民中难以找到的品行良好、有才能和专门技术的员工。雇用此类员工,应附送其护照副本、文凭及简历。
    (二)投资者有义务对柬籍员工给予经常性和适当的培训。
    (三)对柬籍员工进行经常性得出进和提高,以使它们能晋升到高级职位。
    第十九条:外籍员工在纳税之后,可允许通过银行系统将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工资收入汇往国外。

    第八章 纠纷及解决

    第二十条: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一)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
    (二)与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
    —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
    —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
    ---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如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期结束活动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所有原柬埔寨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本法规定待遇和义务,但本法不具备对过去进行追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本法之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法应尽快颁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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