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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投资法有关的三个附件

    附件一
    A部分
    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

    1. 农业生产
    1.1 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
    1.2 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
    1.3 50公顷以上的蔬菜
    2. 畜牧业
    2.1 1000头以上的家畜
    2.2 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
    2.3 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
    3. 水产业
    3.1 占地2公顷以上的孵化鱼苗场。
    3.2 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养虾场和其他各种水产的养殖场。
    4. 食品加工业及其有关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4.1 饮料
    4.2 食用油
    4.3 甜点
    4.4 肉制品
    4.5 乳制品
    4.6 水果和蔬菜罐头
    4.7 面粉类产品
    4.8 烘烤食品
    4.9 饲料
    5. 纺织厂产品
    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5.1 纺纱厂和棉纺厂
    5.2 针织厂
    5.3 地毯纺织厂
    5.4 其他各种纺织品
    6. 成衣产品和其他各种纺织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7. 家具和房屋内固定的装饰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7.1 家庭用家具
    7.2 办公室用家具
    7.3 楼房用帘布合固定装饰品
    8.纸类产品及有关产品
    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8.1 种植造纸用树木种植园和造纸厂
    8.2 纸类
    8.3 胶合纸板厂
    8.4 纸板箱
    9.化学产品及有关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 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9.1 各种化学原料,其中包括农用化学原料
    9.2 塑胶产品
    9.3 药品
    9.4 化妆品
    9.5 油漆及有关产品
    10.橡胶产品和其他塑料制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1.皮制品和其他相关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2.各种金属类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13.电器与电子类产品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4.运输工具
    14.1 交通工具和替换零件
    14.2 飞机和替换零件
    14.3 水上建筑物和水上交通工具
    14.4 铁路运输工具和设备
    14.5 自行车和摩托车
    15.修建桥梁与道路
    (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 ANKR-BK法令修改为:修建桥梁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与纯净水等)
    16.开采矿物、金属、煤炭、石油和天然气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取消本项目)
    17.生产机器和工业设备,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
    18.生产用具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取消本项目)
    19.建酒店
    建三星级以上酒店
    20.国际标准医院、国际标准教学大楼和职业培训中心
    21.建为文化和艺术服务的基础设施
    22.为环保工作服务的生产和营业活动。

    B部分
    不鼓励性投资项目
    1. 各种商业活动
    2. 各种运输服务
    3. 免税商店
    4. 在国际标准酒店范围外的餐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各种按摩室
    5. 贸易中心
    6. 与新闻和宣传有关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
    7. 批发零售
    8. 专业性服务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增加下列两项)
    9. 电话服务
    10. 开发自然资源(勘探石油和天然气除外)

    附件二
    免交关税和赋税的项目

    A.和面较关税和赋税的投资项目如下:
    1. 总产量最少有80%用于出口的投资项目
    2. 在特别开发区进行投资的项目
    3. 对旅游业的投资项目
    4. 使用密集劳动力的投资项目与农产品加工工业的投资项目
    5. 建设基础设施与能源生产的投资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从第一到第五项中不包括开发自然资源在内,而勘探石油和天然气除外)
    但上述第3、4和第5项,只在筹建企业、工厂、楼房时和开始进行营业活动、生产活动的第一年可或获免关税。
    B.免交关税和赋税的进口货种类:
    1. 投资企业需用的建筑材料
    2. 直接用于生产的机械
    3. 除了行政运输物资和不直接用于生产线的物资外,其他直接用于投资企业的各种设备和物资
    4. 机械所需替换零件与第2、3项所述物资与设备
    5. 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和半成品
    (根据1999年6月11日柬埔寨王国政府洪森总理签署的第53ANKR-BK法令修改为: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而各种燃料、润滑剂和其他石油产品除外)

    6. 包装用物资
    C.100%免交关税的出口货物种类:
    成品

    附件三
    特许税(Tax Concessions)计算方法

    关于与价值比例相符的标准:价值可以是金钱数目、数字或百分比数。
    关于与系数相符的价值:总系数用来规定免税期限的比例,以便得到与此系数相符的免税年限。
    但是,用于计算的价值,总是与比例中所有价值不是真正的相符。在此情况下,应按修正方法计算,即拿与用来计算的价值最接近的数字计算。如果总系数在横方格中与最高数字接近,而且比最高数字小2%,应使用表格中下一个横方格(的数字)来计算免税年限。

    经济标准的意义:
    位置:为了鼓励和推动条件较差的地区,柬埔寨王国分出以下四各地区:
    第一区:金边市 干拉省 暹粒省 西哈努克市
    第二区:磅湛省 磅清扬省 宾居省 贡不省 菠萝勉省 柴桢省 茶胶省
    第三区:马德望省 磅通省 菩萨省
    第四区:卜迭棉芷省 桔井省 国公省 蒙多基里省 柏威夏省 拉达那基里省 上丁省
    所有位于序号最大地区的省份,被认为是比所有位于序号较小地区条件较差的省份。
    投资价值:资金额显示投资价值(以美元为单位),以动产和不动产作为使用的资金,例如:改良土地、建筑物、动产、机械设备、家具和办公用具。
    关于雇用职员人数:即全部从生产中所雇用的柬埔寨公民数。
    输出:标准是输出产品数量除以总产量的百分比(数量或体积)
    附加价值:用总产量价值减去半成品价值级等于附加价值。半成品包括从国外购买又用于生产活动的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供应物资、水电、电话、传真与租赁(土地、楼房与其他物资设备等)、运输工具、商业、广告、劳务服务、各种租金和其他各种从国外购进的服务项目等。

    关于使用当地资源:即用购买当地资源的价值除以投资总额的百分比。
    培训与开发人力资源:柬籍职工人数除以培训柬籍职工日期数。管理人员以两倍计算。
    社会标准:
    雇用妇女:劳动力的百分比
    雇用残疾人:劳动力的百分比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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