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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柬埔寨王国移民法

    第一章:一般法规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管理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居住的所有外国人。

    第二条:无论是何种国籍、在何处出生、或信仰何种宗教的人,只要不是柬埔寨国籍,则被当作外国人。

    第三条:所有外国人必须执行本法,只有当执行有柬埔寨王国参加签署的国际法的情况下除外。即使是在本法生效之前就已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也不例外。

    第四条:居住在柬埔寨境内的外国人,根据其移民情况分作三类:

    (一) 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二) 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三) 属于投资者的移民。

    第五条:管理外国人是内政部的职权。内政部应成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移民工作。

    第六条:内政部有权规定外国人办理居留证、入境签证、出境签证、通行证、护照或具有同等价值的文件的注册手续,,以及发放证件和监督检查的办法。

    第二章: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第七条: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一) 根据申请或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协议而来柬埔寨王国居住的外国领事馆工作人员,外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外国外交代表,外国专家和其他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等。

    (二) 得到柬埔寨王国政府允许,前来柬埔寨居住的外国军官、政府公务员、职员、外交人员、留学生和他们的家属。

    (三) 在前往最后的地方之前,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等候交通工具的过境者。这些人除了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之下,居留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四) 有往返(交通)票的旅游者,其居留时间由内阁法令规定。

    (五) 商业代表、银行代表和其它行业的商人前来柬埔寨王国联系业务者,其居留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有特别需要,柬埔寨王国政府取多只能再给予延长三个月期限。

    (六) 居住在与柬埔寨王国境内各省相邻的外国人,可允许多次或  偶尔一次过境。有关执行本条款的条件,必须由内阁法令规定。

    (七) 为了取得粮食而停留在海港和飞机场的旅客、海员和飞行员。

    (八) 得到柬埔寨王国的允许,而前来柬埔寨王国海湾捕鱼的外国人。

    第八条: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要前来柬埔寨王国居住者,必须做到如下三点:

    (一) 先得到柬埔寨王国政府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或代表柬埔寨王国利益的谋外国政府的入境签证。至于过       境旅客、海员和飞行员,他们离开轮船或飞机时,必须得到柬埔寨王国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 持有上述第一项所规定的有关部门入境签证的护照或价值相等的文件。

    (三) 在飞机场或码头交入境内。这种税的税率和条件,由内阁法令规定。

   第九条:除了得到柬埔寨王国政府特别允许的情况下,不属于移民 的外国人达到第八条款的条件,有关当局也可禁止其进入柬埔寨王国境内。

    第三章: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第十条:被认为属于移民的外国人有:

    (一) 为了长期居住,从事合法经营项目或从事其它与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农业有关的工作,而合法前来柬埔寨王国的外国人。

    (二) 不属于本法第七条款所规定的各种外国人。

    第十一条:得到允许前来柬埔寨王国居住的外国移民,除了以上第八条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完成以下义务:

    (一) 须表明具备有,对柬埔寨王国经济、社会福利、科学或文化有利的技能。

    (二) 缴纳适当数目的保险金,以保证有能力负担返回自己国家的费用,能依靠自己的财产解决生活费。保险金数目,由内阁法令规定。

    (三) 由移民者所属国家的医疗部门发生证件,证明身体健康情况良好,能从事本身业务活动;另外还必须有书面的工作合同。

    (四) 无本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的追缉文件。

    (五) 即使外国移民者已达到以上各条款的条件,移民者仍然要具备柬埔寨王国安全方面要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承认某位外国人为外国移民,必须由内政部长决定。

    第十三条:属于移民或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当进入或离开柬埔寨王国境内时,必须向移民检查站报告,外国人出入柬埔寨的地点由内政部规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外国移民当到达柬埔寨王国境内四十八小时后,必须向所居住地区的省市警察总局外国人办公厅申请居留证。当警方受到申请后,应立即发给申请者收据。

    第十五条:外国移民者需要搬迁时,必须在离开之前,向所居住地区的省市警察总局外国人办公厅报告,以便让警方在居留证上签字。此外,当达到新居四十八小时后,外国移民者必须完成上述各手续。

    第十六条:当柬埔寨王国有关当局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居留证。如果移民者不遵守本法各项条款的规定,居留证可被没收。当居留证被没收七天 后,外国移民者必须离开柬埔寨王国国境。是否承认某位为外国人为属于移民,必须由内政部长决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省市警察总局的要求,内政部长有权延长居留期限,但居留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拒绝承认某外国人为移民应由内政部长决定和通知。

    第十七条:原则上外国人可以在柬埔寨王国境内自由行动。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内政部长可以下令禁止外国人行动和禁止所有属于移民和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进入居住或远离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某个地点或地区。

    第十八条:所有旅店主人或出租房屋的主人,当属于移民的外国人或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来到自己旅店或房屋居住后四十八小时之内,必须向警方报告。

    第十九条:雇佣外国工人,必须遵守柬埔寨王国劳工法的规定。内政部在劳工与社会福利部的配合下,有权进入各工厂、企业、公司、商行检查外国人的劳工证。

    第二十条:各省市警察总局必须向内政部报告在自己警区内的外国移民者死亡和失踪的消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发出的居留证有效期为两年。居留证每两年,必须申请延期一次。申请的居留证或申请延期,必须向第十四条款所规定的有关当局申请。如果超过限期,居留持有者不申请的居留证或申请延期,可视作不合法行为。由内政部通过部令规定发出居留证的各种措施和在该领域的管理办法。属于移民的外国人,必须缴纳办理居留证的费用。居留证正本与副本同样有效。发放居留证的收费标准由内阁通 令规定。

    第二十二条:省市警察总局负责监督在自己管区内已居住或刚居住的所有外国人。

    第二十三条:所有属于移民的外国人,如果想离开柬埔寨王国一段时间,必须向内政部提出申请并由内政部批准离开或返回。原则上在外国停留 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该期限可以延长至六个月。批准出入柬埔寨的收费标准,由内阁法令规定。

    第二十四条:如果超过所允许的期限返回柬埔寨,移民者应该从新申请入境签证,并且被视为新的外国移民。

    第四章:(投资移民) 身为投资者的外国移民

    第二十五条:投资移民是指前来柬埔寨王国,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法范畴内进行投资的外国人。

    第二十六条:投资移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前来柬埔寨王国考察投资可能性的外国人,第二类是已得到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发给投资许可证的外国人。第二十七条:前来柬埔寨王国考察投资可能性的外国人,必须按第三章关于属于移民的外国人的所有规定办理手续,但批准暂时居留的有效期为一年。当居留期满后,如果认为自己不具备在任何领域投资的条件,可以取回所缴纳的保证金,但必须离开柬埔寨。

    第二十八条:已得到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发给投资许可证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可按照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在柬埔寨长期居住,并有权领取在柬埔寨王国来往通行证件。实行第廿八条款的程序手续,由内阁法令规定。

    第五章:惩罚办法

    第廿九条:所有外国人如果违反 本法各条款规定,用款骗的手法或其它办法进入柬埔寨王国境内,在被驱逐出境之前,必须监禁三个月至六个月。

    任何帮助或隐藏外国人非法进入柬埔寨王国境内的人,则被判与违法入境同等罪名。

    任何王国有关官员公务员对上述非法行为给予策划或帮助,则被判入狱六个月至一年。

    任何王国有关官员或公务员若工作粗心大意,缺乏警惕性或不遵纪守法则受行政处罚。。

    用于违法活动的所有物品均由司法机关没收为国家财产。

    第三十条:任何违反本法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廿一和廿三条款的人则被判罚款柬币五万元至一百万元。重犯者则被罚款柬币一百万零一元至二百万元。

    第卅一条: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初次应被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如果出现重犯现象,应被判坐牢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卅二条:任何人如果用刀刮、擦抹、复写、做假居留证,或借给别人,或在居留证上,工作证上、协议书上写假名,或使用与自己名字不相符的居留证,或假冒申请上述各证,则被判坐牢五年至十五年。同谋者判同等罪。

    第卅三条:本法各项条款规定的罚款工作,属于内政部职权范围。

    第卅四条:本法所规定的惩罚条例,内政部长有权驱逐犯法的外国移民者离开柬埔寨王国国境。

    第六章:驱逐出境

    第卅五条:内政部长把任何违反移民法则的外国人驱逐出柬埔寨王国国境。

    第卅六条:内政部长有权把以下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柬埔寨王国国境。

    (一) 其行为和活动对柬埔寨王国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外国人。

    (二) 有关部门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反对柬埔寨王国安宁的外国人。

    (三) 在柬埔寨王国工作而没有劳工证的外国人。

    第卅七条:内政部长应把任何非法进入柬埔寨王国国境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第卅八条:当内政部长驱逐出境的决定上签字后,应该立即执行。但在两个月内,驱逐者有权向法庭上诉。

    第卅九条:除非法庭下令暂停执行,否则在内政部长发出正式决定七天内,驱逐出境的命令必须执行。

    第七章:最后法则

    第四十条:任何违反本法的法令,应被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本法应尽快公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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